确定装运条款应当注意的问题
1.从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出发,不要在货源无把握时便盲目成交,以致出现“有船无货”;也不要在船源无把握时盲目成交,以致出现“有货无船”。
2.对装运或交货期限的规定要明确,尽量避免使用“立即”、“即期”、“尽速”装运这类提法,因为国外对此解释不一,容易引起纠纷。
3.装运期或交货期不宜定的太死。影响装运和交货的因素很多,不留有余地会招致严重后果。
4.装运期或交货期的长短应适度。应从不同商品和租船定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时间。时间过短,会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。时间过长,既会占压买方资金和增加利息开支,也会影响卖方的销售价格,双方都无好处。
5.注意信用证开出日期是否合理。一般说来,信用证至少应在装运期或交货期开始前15天抵达卖方手中,以便卖方有必要的时间安排船贷。